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工人有權擁有自己的人身和控制自己的勞動力。《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平等就業是指向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以相同的就業標準錄用他們。為了貫徹這壹原則,《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實行平等就業原則,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體力、技術水平和生產經驗自主選擇用人單位,有利於打破城鄉就業二元結構,有利於人才合理流動,實現人盡其才,體現了民主、自由、平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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