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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懲罰的威懾力不是懲罰的嚴厲程度,而是它的必然性?

當壹個人害怕刑法的懲罰時,他不敢或放棄刑法禁止的行為,這就是威懾。這裏不得不提到刑罰的預防目的,因為刑罰的威懾功能是實現這壹目的的手段之壹。也就是說,懲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而嚴厲的懲罰雖然會起到壹定的威懾作用,但如果能被壹些人規避,也會降低其公平性,所以壹個不公正的、可避免的懲罰是無法起到威懾作用的。

威懾,即害怕懲罰,是指通過害怕懲罰來預防犯罪。如果不受偵查、起訴、審判、定罪、量刑的不愉快後果的約束,就可能有人犯罪。

而它的必然性,或者說懲罰的必然性,是指刑事司法機關,尤其是偵查機關,必須揭露或偵破每壹起刑事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罰。這是威懾功能存在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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