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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的扣押條款

法律主觀性:

查封是指公安機關為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轉移涉案財物而采取的扣押、保管涉案財物的強制措施。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持有人清點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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