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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主法律行為的完成不壹定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主體法律行為是指兩個相關法律行為中能夠獨立於其他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依賴於他的行為的法律行為是附屬法律行為。

區分主人法律行為和奴隸法律行為的主要意義在於,奴隸法律行為的命運取決於主人法律行為,主人法律行為不存在,奴隸法律行為也不可能存在。

按照我的理解,主法律行為的履行完成並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應該是這樣的:

如果主體法律行為的履行存在瑕疵,或者因故不能履行,法律行為的效力不會喪失。比如某公司為借款提供擔保,但借款公司後來破產了,擔保人要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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