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沖減其境內營業機構的利潤。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