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別人騙去簽借條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
(1)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欠條,但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欠條撤銷後無效;
(二)以欺騙手段寫借條構成犯罪的,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當事人應當在報案前收集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50條?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155條?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