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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終止執行”和“終止本執行程序”

法律解析:“執行終結”與“本執行程序終結”的區別:1,兩者適用於不同的情形。2.它們所建立的法律基礎是不同的。3.系統設計的目的不同。4.寬嚴相濟的程度不同。5.結案後是否繼續查控不同屬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民法院終止審理: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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