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403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