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壹)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或者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明顯不合理低價轉移財產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協助執行的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協助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保證人、協助執行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職權阻撓執行的;
上述行為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