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計結論的批復》規定,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評審和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但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以財政投資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應當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雖然政府投資項目需要接受審計監督,但它只是壹種行政監督管理行為。政府投資項目的價款結算是否應以財務評價結論為依據,法律沒有統壹規定,而應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依據。合同明確約定審計結論為結算依據的,審計結論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工程價款不以審計結論結算,雙方按照合同中價款結算的原則和方法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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