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獲得批準後,審批機關將向已正式成立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準備批準書;
(二)籌建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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