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可以對他人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財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