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法院、檢察院的規格,與同級黨委、政府,法院、檢察院人事、財務獨立,由人大常委會直接管理或批準,與政府完全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敢做出司法判決。
3、提高法律運用,法律判決必須通過司法程序解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代替法律解決。
4.減少公民起訴、聘請律師等相關費用,保證誰都打得起官司。
5、加強立法,確保各行各業、各個角落都受到法律約束,避免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