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業主請求公布或者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信息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會議記錄。3)物業服務合同,* * *的部分使用及收益。4)建築分區規劃停車車位和車庫的配置。5)其他應向業主披露的信息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