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十二條:口腔損傷。
(a)口腔和嘴唇損傷影響面部、發音或進食;
(二)兩顆以上牙齒脫落或折斷;
(3)口腔組織器官受損,影響語言、咀嚼或吞咽功能;
(4)唾液腺損傷伴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