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監控資料、證人證言、傷情鑒定等證據不存在,先及時報警,受害人被毆打或故意傷害,公安機關在接受審查後確定案件性質,符合立案標準的公安機關通過偵查手段調查取證,獲取相關證據,從而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責任。至少在上述證據無法收集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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