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壹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其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居住地、工作地、家庭以及與對其矯正有不利影響的人員的接觸等變化情況。
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月向司法所報告身體狀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對其身體狀況的復查。
第十二條因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要批準進入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的,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並告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