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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鑒定對象本身的發票可以作為價格鑒定的依據嗎?

法律分析:在銷售合同中,發票對查明貨物價格起著關鍵作用。當事人對合同中認定的標的物價格有爭議,但能提供真實發票的,應當確認發票的真實性。賣方開具發票的行為已表明其對發票內容的認可,買方接受發票並記錄在案的行為也應視為其對發票內容的認可。因此,在買賣合同中,當雙方對貨物價格發生爭議,且有真實的增值稅發票,且當事人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時,裁決機構可以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確定實際交易價格的直接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開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由此,法院推定雙方出票和收票的行為表明其發票所載明的交易價格已被認可,故將發票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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