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驅逐出境。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