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克扣勞動者工資:
(1)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承擔的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