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行業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