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權屬於議會。
司法權屬於法院。
總統必須有壹套法律作為治國的準則,用來約束人民和政府。
但政府只能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
議會沒有行政權和司法權。只有人民選出的代表才能起草法律,經過討論後,可以修改,然後成為國家的意誌——法律。
掌管司法權的法院是完全依法的仲裁人。處理程序。
這種限制是為了將執行人、承辦人、仲裁人的利益分開,當他們的利益無法控制在自己的領域內,三者之間的利益很少。那麽公平正義就能基本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