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行政強制措施只會凍結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壹般不會凍結微信錢包裏的錢。微信錢包內的資金屬於與案件有關的款項,或者有其他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