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
第六十九條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出示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相符的復印件、照片、副本或者節錄本作為證據,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又沒有可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