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申請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成員需要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先從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市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其他住房購房合同備案或權屬登記手續。詳情請咨詢市住房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