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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對種植樹木的所有權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三條全民所有制單位種植的樹木,由建設單位經營,其收入按照國家規定控制。

集體所有制單位種植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己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否則以合同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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