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山西省城鄉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燃氣用戶及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操作公共燃氣閥門;(二)將燃氣管道作為承重支架或接地引線;(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室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和儲存燃氣;
(六)在安裝燃氣管道、儀表、閥門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燃氣設施的專用房間內生活和工作,使用明火;(七)改變燃氣用途;(八)燃氣器具與電線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標準的;(九)挪用燃氣;(十)其他危害燃氣使用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