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屬於英美法系,中國大陸屬於大陸法系。
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下,如果樓主從學校回來從事實際工作,可能會不方便。但如果從事研究工作,還是可以考慮的。
香港也屬於英美法系,應該比內地有用。
另外,美國本科沒有法學專業。JD雖然名為法學博士,但實際上是美國法學中最低的學位。相當於中國的法學碩士(註意不是法學碩士)。
樓主最好再考慮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