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無效使該商標處於未註冊的合法狀態,該商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得與他人先前註冊的商標或者其他權利相沖突。這種判斷是專業性的,建議委托專業人士根據具體案情給出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