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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時間有什麽規定?

商標異議的期限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

商標局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及時將被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副本、異議理由及證據材料送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答辯,否則視為放棄答辯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任何人認為其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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