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對初步審查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
2.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註冊商標爭議。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