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