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變更,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拒不變更登記的,取消其經營資格,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