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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虛假抽獎不兌現獎品,構成欺詐。

法律分析:構成。商家出售摻雜、摻假、假冒偽劣商品;虛假銷售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屬於欺詐行為,可及時向工商、物價等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壹)獎品種類、兌獎條件、獎金數額或者獎品不明確,影響兌獎的;(二)采取謊報中獎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的;(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真實、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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