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條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