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第六百零壹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貨物。第六百零二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第五百壹十壹條第四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