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五)改造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