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保留地發生的事情讓我非常吃驚。
4月2日,12,我在貴公司預訂了25臺筆記本電腦,同時我將30000美元轉入您的賬戶。
根據采購合同,妳應該在4月8日之前把貨物發給我。在4月9日19,妳答應我他們會在4月22日之前到我的辦公室,但是今天已經是4月23日了,我們還沒有看到任何電腦來。
貴公司延遲了發貨日期,根據合同第五部分第1條,我們決定終止合同,並要求貴公司將筆記本電腦的貨款退還給我們。
註:如果我們不能在4月25日之前收到退款,我們將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沒有更多的筆記被通知。
希望妳能盡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