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從事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展保理業務應遵循合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