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持票人未先行使支付權,行使追索權而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票據法第六十壹條第二款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先行行使付款權而未獲付款時,才能行使追索權。
第五條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壹級權利,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二級權利,即持票人在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出現《比爾·勞》第六十壹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情況下,請求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比爾·勞》第七十條第壹款所列金額和費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