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在同壹建築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
第六十壹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位於同壹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