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上海市物價局、房產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上海市住宅房屋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收費的通知》第二條;住宅房屋租賃中介經紀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經紀機構可在指導價標準(含指導價)上限以下自行確定收費標準。經紀機構應事先與客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實際收費標準。無論租賃期限長短,租賃中介經紀服務費不得超過壹個月租金標準的7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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