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但6萬元還是要還的,否則構成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