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九條國家機關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公共服務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牌等。同時使用外文和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倡導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普通話作為服務語言。
第十五條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規範和標準。
第十八條漢語拼音方案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拼寫和註音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