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第十八條第壹款分為兩款,作為第壹款和第二款,修改為:“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