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股公司購買、出售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1。購買或者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50%以上;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購買、出售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50%以上;3.購買和出售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且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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