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實踐中,由於各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和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目前沒有明確的標準可供參考。到目前為止,數額的確定只能由法官基於上述因素的主觀自由裁量權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