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