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時,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法。
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在大多數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中,它是壹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