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學生可以先與教育機構協商退費。協商不成的,根據《辦法》第十六條,教育機構拒絕退還學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退還金額不符合規定或者借故拖延退還,拒絕受理學生退學申請的,由辦學審批機關責令限期退還;仍不交回的,審批機關應當暫停年檢或者對年檢不合格的予以處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因此,如果不按照《辦法》的規定退還費用,學生可以向審批機關、物價部門、消費者權益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